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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基本编码 22010357570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电力设施属地发改部门组织设施运维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核实申请材料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项目,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前由电力设备运维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和安全隐患告知书,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和手印,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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