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基本编码 | 2206008287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责任事项 | "1.拟定检查方案:制定辖区内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实施: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4.行政决定: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执法报告,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整理归档:检查后,定期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第十条;第十八条。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第三十五条。
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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