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基本编码 | 2201035846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否则予以退回。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3.决定责任:初审通过上传平台。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吉林省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吉建管〔2007〕21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建设厅)为全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受理、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实施机关调整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初审部分内容,部分专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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