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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基本编码 2210029064000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备案的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审查材料数量。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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