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备案
基本编码 | 2210029072000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会签后发放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并进行录入电脑备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审查。 3.事后管理责任: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纠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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