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基本编码 | 2210027612000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吉财非税[2009]463号)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单位、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退库按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执行。 《关于非税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123号)二、退库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非税收入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到征收单位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收入退还书》,并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由征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2、征收单位将上述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如非税收入退库涉及上级财政部门分成的,还应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批,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并相应在“收入退还书”中加盖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时,应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本级财政核准的退库金额。审核无误后,由征收单位填写“收入退还书”,同级财政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后,征收单位将“收入退还书”连同《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及原缴款书复印件送交款时的收款国库,统一由收款国库按预算级次、原缴款渠道办理退库。对于原来分单缴库的,退库时应分单填写“收入退还书”;对于缴库时填写一张缴款书、由人民银行按固定比例分成缴库的,退库时应填写一张“收入退还书”,由人民银行按退库时的比例从相应级次的国库中办理退库。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墙材基金取消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参与此事项审批,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 |
责任事项 | 1.建筑工程开工前,全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筑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查验。2.建设单位需提交申请现场查验的相关材料。3.市墙材节能中心派遣两名以上人员现场查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同志参加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证明。4.建筑工程取得《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或(《吉林省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后6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领取、填报《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逾期不再办理。5.执法科讨论通过;资金管理科审核通过。6.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7.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8.上报市财政局审批。9.上报吉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审批。 |
责任事项依据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非税[2009]463号。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五条 对全部使用《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所列的新型墙体材料、且材料已获得《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达到省建筑节能标准现行要求的建筑工程,全额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否则不予返还。第十七条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设工程,在建筑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由建设单位向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现场查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查验人员需派遣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参加,并出具查验证明。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领取、填报《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收入退还书》,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再办理。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现场查验证明;
(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
(三)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包括变更)的图纸;
(四)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民用建筑能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六)《吉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于修改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吉财非税〔2013〕316号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返还材料的审核,并上报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每月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领取、填报《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 《吉林省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查验记录》(附件);
(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
(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 购入新型墙体材料的正式发票(或购销合同书)、出厂合格证及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
(五)《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取消后墙材革新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建墙〔2017〕2号。一、从2017年4月1日起,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年4月1日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按文件规定仍需足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全额上缴国库。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规定的建筑工程,仍按原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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