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
基本编码 | 2210027585000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五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与专户银行至少核对一次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2、《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七条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80%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具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第八条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当地房改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中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3、《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设区城市的区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州)、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4、《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二十条 因征收、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后,可以提取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公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交存数额计算方式等内容。办理退维修资金的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2、收缴责任:房改售房单位持房改办手续到维修资金中心交存;开发企业在合同备案前代业主交存,待进户时凭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业主在房屋备案后持商品房合同备案单到吉林银行代收网点交存。 3、监督管理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维修资金实施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
2、《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第五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
3、《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5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转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利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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