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基本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媒体曝光(或者上级交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以规划验收后出现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出现违法违章行为或未经规划局审批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通过搜集证据、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同时要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将会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1.第五十四条 2.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6.第六十一条 7.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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