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 2202155972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交通行政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调查案件不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应回避。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依法载明相关事项。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或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送辖区法院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拒不缴纳罚款的,申请属地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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