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基本编码 | 2203008957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吉林市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或逾期不缴纳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纳费人收到行政强制决定书仍不履行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核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滞纳金是否已缴纳完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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