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登录 注册智能问答无障碍适老化
WWW.JLCITY.GOV.CN
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版
适老化
回顶部
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本编码 22021451940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通过举报、监督检查、巡视督查、事故调查(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询问、搜集证据、勘验、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公开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四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我要办
站群导航
站群导航 |
县(市)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州政府网站 |
各省市政府网站 |
国家部委网站 |
新闻媒体
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
市检察院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州政府网站各省市政府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新闻媒体
站点地图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432-65155806
本站流量: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站点地图关于我们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219号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5864号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