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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处罚
基本编码 22021473990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 理:(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行政 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及抽查检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案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现场调查,应制作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出具通知书,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载;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过程中,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符合一般程序的,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织合议;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非法没收财物的处理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拒收的,可邀请基层组织到场并说明情况;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限期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没款应罚缴分离;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依据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5.《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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