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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220214471500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责任事项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对以下情况负责: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依法载明相关事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或依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送辖区法院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立案。
2.《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 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3、《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全面、 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4.《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口头主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录;
 (二)  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对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 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5.《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承办人在调 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 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6.《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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